補償貿易的報關手續流程,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申報
補償貿易合同項下進出口貨物,由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如實申報,并交驗以下單證: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淡綠色);《登記手冊》;有關商業、運輸單據:發票、裝箱單、提單、運單等;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2.監管
對合同項下涉及國家應稅管理的貨物,進口時,海關按保稅制度進行監管,憑合同及《登記手冊》免稅驗放,出口時,按一般貿易規定辦理。
3.相關規定
(1)除經批準在過渡寬限期內的補償貿易項目外,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補償貿易基礎上進口加工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規定,上述貿易項目進口加工設備免征關稅和各進口環節稅的規定,上述貿易項目進口的設備按一般貿易規定辦理手續。其進口設備一律照章征稅。
(2)1996年4月1日前(不含當日),外經貿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依法批準的補償貿易項目,且在1996年5月15日(含當日)前進口的,仍可按原優惠政策辦理。對設備進口額在3000萬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投資)以上的,可通過對外貿易經經濟合作部報國務院批準后,寬限期可延長到1997年12月31日。有關補償貿易合同在補償完畢后,對繼續出口的產品以及用其出口收匯購進的設備等,海關按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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