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中常用的fob、cif、cfr三種貿易術語都屬于裝運港交貨,所以習慣上常把“交貨”與“裝運”等同。但要注意發生的例外情況。
1. 確定交貨時間的方法
(1)規定在某月內裝運
(2)規定在某月月底前裝運
(3)規定在某月某日前裝運
(4)規定在某幾個連續月內裝運
(5)規定在收到信用證或貨款后若干時間內裝運
(6)規定在合同簽約后立即裝運(“即期裝運”或“盡快裝運”)
2. 規定合同的交貨時間應考慮的因素
(1)貨源因素:即貨源是否可滿足交貨時間。
(2)運輸因素:貨物是否能按期運到合同規定的裝運地點按時裝運。
(3)市場情況:有些貨物的市場情況是隨季節(或時間)變化的,應予注意。
(4)商品情況:商品的防潮防熱等特點應考慮季節、航線地理等因素。
二. 港口條款
裝運港:明確無誤地規定“裝運港”是制定合同的重要環節。
目的港:“目的港”通常由買方提出經買賣雙方同意而確定。
應注意:
1.不能接受我國政府不允許進行貿易的國家或地區的港口為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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