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260號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過境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第260號令)。
過境貨物是指由境外啟運,通過中國境內陸路繼續運往境外的貨物。就是從a口岸進境,自b口岸出境。國家禁止進出境貨物不得過境,而且過境貨物也實施許可證管理,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要提交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證書;動物過境許可證;兩用物項貨物要提交有關許可證件。
境內陸路運輸要按運輸部門或海關指定路線運輸,不得與其他進出境貨物、物品混拼廂式貨車或者集裝箱進行運輸。過境貨物應當在經海關指定或者同意的倉庫或者場所內進行換裝作業,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的具備安全作業條件的地點進行換裝作業。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過境期間未經海關批準不得卸離運輸工具。
入境6個月內必須離境,最長延期3個月。過境貨物不可以長時間存放在進境港口,3個月內不申報視為進口貨物,要按相關手續完成清關或退運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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