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適用范圍
以下情況不適用本節監管方式:
(一)暫時進口(期限在半年以內)加工貿易生產所需不作價設備(限模具、單臺設備),按暫時進口貨物辦理。
(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內資金進口的設備,其監管方式為“合資合作設備”(2025)、“外資設備物品”(2225)。
(三)外商投資企業自有資金(投資總額以外)進口設備,其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0110)。
(四)出口加工區的設備進口、退運及結轉,分別適用“境外設備進區”(代碼5335)、“區內設備退運”(代碼5361)和“設備進出區”(代碼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