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金融報》報道 上海交通大學海外教育學院稅務研究所所長助理汪蔚青指出,wto的規則主要針對國與國之間的貿易,涉及的是貨物。而海關總署的54號公告則針對個人物品。貨物與物品之間有區別,貨物進口后還要經歷再銷售環節,物品則屬于自用范疇,不涉及再銷售。所以,中國加入wto時簽訂的《信息技術協定》并不適用于個人入境時攜帶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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