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裝箱發放和交接的依據。 集裝箱的發放和交接,應依據《進口提貨單》、《出口訂艙單》、《場站收據》以及這些文件內列明的集裝箱交付條款,實行《集裝箱設備交接單》制度。從事集裝箱業務的單位必須憑集裝箱代理人簽發的《集裝箱設備交接單》辦理集裝箱的提箱(發箱)、交箱(還箱)、進場(港)、出場(港)等手續。
2.交接責任的劃分。
(1) 船方與港方交接以船邊為界。
(2) 港方與貨方(或其代理人)、內陸(公路)承運人交接以港方檢查橋為界。
(3)堆場、中轉站與貨方(或其代理人)、內陸(公路)承運人交接以堆場、中轉站道口為界。
(4) 港方、堆場中轉站與內陸(鐵路、水路)承運人交接以車皮、船邊為界。
3.進口重箱提箱出場的交接。 進口重箱提離港區、堆場、中轉站時,貨方(或其代理人)、內陸(水路、公路、鐵路)承運人應持海關放行的《進口提貨單》到集裝箱代理人指定的現場辦理處辦理集裝箱發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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