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對退稅申請不作答復,納稅人是否只能申訴
根據《關稅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有關情況,作出是否退稅的決定,并通知納稅人。決定予以退稅的,應當通知納稅人辦理退還稅款的手續,退還的款項包括多征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納稅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這是退稅制度的基本操作流程。
但是,如果海關未在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退稅的決定,當事人可以通過什么途徑尋求救濟,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讓我們先來看一下申訴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申訴案件暫行規定》(海關規章,第120號海關總署令對外公布,以下簡稱“《申訴規定》”)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是不服海關行政復議決定但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海關提出申訴。”也就是說,申訴是對已經喪失復議和訴訟救濟權利的當事人,本著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再給當事人一次陳述理由、申辯意見的機會。《申訴規定》第九條第(三)項同時規定:“具體行政行為尚在行政復議、訴訟期限內,或者行政復議決定尚在行政訴訟期限內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訴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主要是考慮到復議和訴訟途徑更有利于當事人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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