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下列商品在出口前,必須經當地商檢機構或者國家商檢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
(1)列入國家商檢部門公布的《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以下簡稱“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
(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
(3)對外貿易合同(包括信用證、購買證,)規定由商檢機構檢驗的商品;
(4)對外貿易關系人需要商檢機構檢驗的商品;
(5)輸入國政府規定須經我國商檢機構檢驗出證的商品。上述出口商品未經商檢機構或者國家商檢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一律不準出口。
辦理申請出口商品檢驗的基本程序是:
一、報驗。具有該商品出口經營權的單位或受其委托的單位填寫《出口商品檢驗申請單》,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報驗。
報驗時,須隨附下列單據或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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