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發布2020年第75號公告,關于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開展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出口,即“跨境電商b2b出口”。
這意味著我國跨境電商領域優進優出取得了實質性進展。背后折射出世界對中國跨境電商出口的強大需求和中國外貿不可阻擋的強勁活力。
一、適用范圍
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后,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送達境外企業(以下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內企業將出口貨物通過跨境物流送達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后從海外倉送達購買者(以下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并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電子數據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二、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
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適用于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
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適用于有海外倉的跨境電商出口報關貨物。
三、試點范圍
在北京海關、天津海關、南京海關、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廈門海關、鄭州海關、廣州海關、深圳海關、黃埔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根據試點情況及時在全國海關復制推廣。
四、參與試點的跨境電商企業需要滿足的要求
1)跨境電商出口報關企業、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的境內企業,應當依據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相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
2)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的跨境電商出口報關企業,還應當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
五、具體優勢
1)通關更加便利
海關對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優先安排查驗,優先辦理轉關手續,大幅提升出口企業通關時效;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也可采用“跨境電商”模式進行轉關。
2)申報更加簡化
跨境電商企業或其委托的電商出口報關企業、境內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傳輸電子信息,海關將根據企業名錄并選取海關信用等級一般以上的企業開展簡化申報試點,并做好風險分析和監控,動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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