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適用范圍
(一)本監管方式包括:
1.邊境地區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與我國毗鄰國家邊境地區以易貨貿易、現匯貿易形式開展的邊境小額貿易。
2.邊境地區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與我國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經濟合作(工程承包、勞務輸出)項下進出口物資及原出口工程設備、物資(包括在境外購買及換回的)運回境內。
(二)下列情況不適用本監管方式:
1.邊民互市貿易(互市進口商品),每人每日價值人民幣3000元以下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超出部分照章征稅,監管方式“其他貿易”(9739)。
2.未獲準經營邊境小額貿易的企業進出口貨物。
3.對臺灣居民同大陸對臺小額貿易公司成交用臺灣船只直接運進產自臺灣的產品和運出大陸產品到臺灣,其監管方式為“對臺小額”(4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