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貨。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貨,只需做好卸貨準備無需卸貨即完成交貨。術語所指的到達車輛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除進口費用外)。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多式聯運方式及海運。
dap成交方式由賣方安排運輸并承擔運費,運輸工具到達指定目的時即完成交貨;賣方承擔在指定目的地運輸工具上交貨之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所以賣方一般會購買保險。買方承擔在指定目的地運輸工具上交貨之后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用dap成交方式進口,在報關單申報時要根據dap目的地,選擇適合的成交方式(fob,cif,c&f),并正確申報運保費,以便海關系統能夠通過上述的申報內容將價格轉換為cif價格。(進口完稅價格的基準成交方式)
用dap成交方式出口,也是一樣的道理,便于海關系統通過申報內容將價格轉換為fob價格。(出口價格的基準成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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