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適用范圍
(一)本監管方式包括:
1.來料加工項下進口的料件和加工出口的成品。
2.設立保稅工廠的加工貿易企業來料加工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二)本監管方式不適用的情況:
1. 國營企業代理來料加工企業進口加工生產用柴油,監管方式為“加工專用油”(0314)。
2.由特定企業以加工貿易進口原油加工成品油,不返銷出境,供應國內市場的,監管方式為“進料以產頂進”(0642)。
3.進口5000美元以下、78種列名輔料,監管方式為“低值輔料”(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