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劑標簽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食品添加劑說明書應置于食品添加劑的外包裝以內,并避免與添加劑直接接觸。進口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和包裝不得分離。
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條規定: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添加劑實施檢驗檢疫監管依據: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 雙邊協議、議定書、備忘錄;
?《關于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檢驗監管適用標準問題的公告》(2009年第72號公告)附件中列明的進口食品添加劑適用標準;
? 首次進口添加劑新品種的,應當按照衛生部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檢驗;
? 食品安全法實施前已有進口記錄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布實施之前,按照衛生部指定標準檢驗,沒有衛生部指定標準的按原進口記錄中指定的標準實施檢驗;
? 海關總署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
? 貿易合同中高于本條a-f規定的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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