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稅設備是符合特定監管條件而獲得關稅減免,改變原來的設備所有權,使用者,用途和使用地區都需要向海關事先申報。
(一)以減免稅設備向銀行及非金融機構抵押融資要向海關申請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通知書》;
(二)設備轉賣之一:轉賣給沒有減免稅資質的企業。在監管期內轉賣要事先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補繳稅款手續,補辦許可證件。補稅的完稅價格以貨物原進口時的完稅價格為基礎,按照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與監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
(三)設備轉賣之二:轉賣給由減免稅資質的企業。由雙方企業向海關申請減免稅貨物結轉,取得《征免稅確認通知書》
(四)移作他用:需要向海關事前申請,除了移交給其他企業使用要按使用時間補稅以外,改變用途和使用地區都無需繳稅。
除此以上四種情況外,還有一種特殊的移作他用,就是b廠派遣員工到a廠,使用a廠的減免稅設備進行生產。雖然減免稅設備沒有移動,但也構成了實質上的移作他用。
總而言之就是當有權,使用者,用途和使用地區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向海關報備申請。
*進口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為:船舶、飛機:8年;機動車輛:6年;其他貨物: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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