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籌建中外合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應當由中方控股,外資比例不得超過 49 %,一家外商(包括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得超過 25 %。
除提供第一條所列文件、資料外,按照《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還要向國家有關部門、或者民航總局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手續;向商務部辦理合同、章程的審批手續和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籌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籌建企業所在地區空運市場的需求情況和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必要性;
(二)擬選用的民用航空器型別、來源和擬使用的基地機場條件;
(三)空勤人員、航空器維修人員以及飛行簽派、運輸業務、經營管理和其他有關保障人員的來源和培訓渠道;
(四)擬申請的經營范圍;
(五)經濟、社會效益預測。
3.辦理程序
3.1 申請人咨詢申辦事宜;
3.2 準備相關申請資料;
3.3 向中南地區管理局遞交申請材料;
3.4 中南地區管理局受理申請并對受理材料進行審核;
3.5中南地區管理局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起核轉民航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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