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退運出境
進口設備使用完畢,原則上應退運出境,保稅核注清單申報貿易為“區內設備退運”(全稱“海關特殊區域設備及物資退運境外”,代碼“5361”)。
3.設備出區進口
在年限內進口
在3年年限內出區內銷的,海關按照實際月份折舊征收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完稅價格計算公式如下:補稅完稅價格=設備原進口時價格×〔1-設備已進口月份數/36(個月)〕。
設備已進口月份自放行之日起按月計算
不足1個月但超過15日的,按1個月計算;不超過15日的,不予計算。
年限屆滿進口
滿3年年限的,出區時不再征收稅款。
上述設備不論年限是否屆滿,出區進口時必須提交與其入境狀態一致的機電產品進口許可。
設備解除時,保稅核注清單申報為“設備進出區”(全稱“設備及物資進出海關特殊區域”,代碼“5300”)。
企業不得申報代碼是“BBBB”的“不作價設備解除”,該僅適用于區外的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
對在區內使用過的設備,出區時海關一般不實施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