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
二、貨物本身性質所引起的變質、減量、破損或滅失;
三、包裝方法或容器質量不良,但從外部無法發現;
四、包裝完整,封志無異狀而內件短少;
五、貨物的合理損耗;六、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
第二十一條 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證明損失的發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則承運人除按規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合同管理機關處其造成損失部分10%到50%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貨物超過約定期限運達到貨地點,每超過一日,承運人應償付運費5%的違約金,但總額不能超過運費的50%。但因氣象條件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貨物逾期運到,可免除承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由于托運人在托運貨物內夾帶、匿報危險物品,錯報笨重貨物重量,或違反包裝標準和規定,而造成承運人或第三者的損失,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由于收貨人的過錯,造成承運人或第三者的損失,收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賠償時,應在填寫貨運事故記錄的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承運人提出,并隨附有關證明文件。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賠償要求,應在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次日起六十日內處理。
第五章 貨物運輸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六條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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