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經檢驗后,如果較長時期不出口,商品的質量就可能發(fā)生一定的變化,原來檢驗的結果就不可能完全反映商品的實際情況。因此,各種重要的出口商品、特別是出口預驗的商品必須規(guī)定適當的檢驗有效期,自驗訖日期起開始計算,凡超過檢驗有效期的,原發(fā)的預驗合格證單應即失效。不能據以辦理出口換證,該批商品如仍需出口時,必須重新辦理報驗(即重驗)。由于各種出口商品性質不同,必須根據不同商品的特性分別規(guī)定不同的檢驗有效期,例如礦產品的質量不易變化,檢驗有效期可規(guī)定較長;易腐易變商品則應規(guī)定較短。
出運限期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已經出口檢驗的商品,包括準予出口換證的商品。在簽發(fā)證書、放行單(或蓋放行章)后,規(guī)定必須報關出運的期限。所以出運限期是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證書日期或簽發(fā)放行日期起開始計算的,對超過出運限期的出口商品,海關不予放行。
為了保證出口商品離岸時的良好品質和保證檢驗證書的貨證相符,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證、放行的商品,出口經營單位都應及早辦理發(fā)運出口。除鮮活商品經檢驗合格后應立即裝運(一般為空運)出口外,一般商品為2個月,鮮果類、鮮蛋類為2個星期內出口,在限期內不能出口的,可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發(fā)給檢驗單,在出口時申請換發(fā)證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根據商品情況,予以換證或重作檢驗。出運限期不宜規(guī)定過長,因為國外商人對我“證書日期”和實際的“裝船(車)日期”如果相距過長,往往會引起懷疑或提出挑剔。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已經發(fā)證、放行的商品超過出運限期時的處理,按下列情況掌握:①雖超過出運限期,但尚未超過檢驗有效期的,可同意展期,更改證書日期和放行日期;②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按重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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