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人看來,向政府備案和申請許可并沒有什么兩樣,不備案或者不許可就辦不了事。政府的行政許可事項減少了,但備案事項增多了,總體來說監管的項目還是沒有變化。關于備案是什么的概念,最近終于有了定論。
2022年11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推廣行政備案規范管理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國辦函〔2022〕110號)自2021年7月起,河北、浙江、湖北三省開展了為期一年的行政備案規范管理改革試點。現在向全國各地區推廣,要求各部門嚴格設定要求,對行政備案事項,不得規定經行政機關審查同意,企業和群眾方可從事相關特定活動;能夠通過政府內部信息共享、涉企電子證照庫等渠道獲取有關信息的,一般不得設定行政備案。堅決糾正以備案之名行許可之實。這樣看起來備案和許可還是有些不同的。河北、浙江、湖北三省各自有對備案是什么的概念。
河北省:沒有具體寫出備案的概念,但將行政備案區分為告知類,確認類和審查類。告知類:對行政機關僅進行形式審查的事后告知類備案;確認類:對行政機關采用公告、認定或者出具備案決定、備案號等方式,對申請人某種資格進行確定的確認類備案。
浙江省:對備案有具體概念。明確行政備案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報送其從事特定活動的相關材料,行政機關接收報送材料備查并作為監管參考依據的行為。還提出了“填報→提交→接收(形式審查)→補正(形式審查)→完成備案”的備案流程。
湖北省:提出了備案的概念。規定行政備案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報送或者申請的相關材料,經審核予以存檔備查的行為,并將行政備案分為信息收集型和條件/標準審查型兩種類型。
結合三個省的概念來看,備案就是資料存檔備查,對于內容要進行形式審查。聯想到進出口業務中最常見的備案,手冊/賬冊備案,外發加工備案,減免稅設備備案,不作價設備備案等,這些應當屬于條件/標準審查型的備案。不完成備案就不能進出口,備案錯誤了還會造成違規處罰,已經遠超了資料存檔備查的概念了吧。目前海關總署公布的新政許可事項只有包括保稅倉庫審批等10項,此外的需要向海關申請的事項都是備案事項。這樣分類是否合理就見仁見智了,對于企業來說,不管是備案還是許可,簡化流程,減少前置條件,降低門檻,加快審批速度,網上通辦才是重要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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