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歐美企業貿易額的90%是采用非l/c方式進行交易,其壞賬率不超過0.5%;亞太國家中許多企業亦采用托收或賒銷方式。而我國企業使用l/c的比例高達85%,但壞賬率競高達5%。可見,采用托收和賒銷等商業信用方式是國際貨款支付方式的發展趨勢。我國的外貿企業應認請這種趨勢,不要因為僅僅從表面上看覺得d/p付款方式風險大而不敢做這筆交易,從而浪費了商機。
關于采用fob術語簽訂出口合同,外經貿部以前曾發布了《關于規避無單放貨風險的通知》,其在第1點中強調外貿企業在簽訂出口合同時,應力拒fob條款。但為什么我國目前fob條款的貿易合同已達60%至70%?說明出口采用fob術語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存的空間”。我們可以這樣下結論:若外貿企業采用d/p付款方式簽fob合同,這是一個能抓住諸多商機的選擇。我們在這里要討論在外貿企業作出這種選擇后,一定要采取各種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1、我國外貿企業應嚴格按出口合同規定裝運貨物,制作單據,以防止買方找到借口拒付貨款。
2、國外代收行最好不由進口人指定,若確有必要,應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3、對貿易管制和外匯管制較嚴的國家,在使用d/p方式時要特別小心謹慎。
4、采用d/p after sight方式要慎重。因d/p有d/p at siht和d/p after sight之分。urc522第7條中特別指出:“托收不應含有憑付款交付商業單據的遠期匯票。”其用意是勸阻出口人采用遠期付款交單方式(d/p after sight)。因有的國家把遠期d/p當作d/a處理。若出口人執意要采用遠期d/p,則后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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