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出口通關中可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雖然進口產品的名稱和商品編碼和反傾銷商品一樣,但是原產國不一樣,不屬于反傾銷對象。但海關系統就是提示需要提供原產地證書,這是為什么呢?因為早在20年前就有一份文件規定了關于執行反傾銷措施的有關問題。
根據海關總署2001年第9號公告,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與實施反傾銷措施的被訴傾銷產品(以下簡稱“被訴傾銷產品”)相同的貨物時,應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對于直接從被訴國家(或地區)的生產廠商進口被訴傾銷產品的,還必須向海關提交原廠商發票。對于通過境外貿易商間接進口被訴傾銷產品的,也應向海關提交原廠商發票,確實無法提交時,向海關提交的由境外貿易商制發的商業發票上必須包括生產廠商名稱和原廠商發票的編號。
如果沒辦法提交原產地證明,可以和海關商量能否使用境外發貨方的原產地聲明。以上都沒有也可以查驗貨物,貨物上有相關原產地標識,一般都可以作為證明。最壞的結果就是沒有原產地證明,貨物上也無法體現原產地,就要按反傾銷稅率征收關稅了。
加工貿易企業在進口保稅料件時遇到同樣的情況比較少見,但在涉及反傾銷的保稅料件內銷時,就和一般貿易進口一樣,有可能要提出原產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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