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披露”制度是海關推出的一項惠企政策,目的是引導和鼓勵企業自查自糾,守法自律,優化營商環境。目前,為了推動外貿保穩提質,助力穩經濟穩產業鏈供應鏈,海關總署發布新的主動披露規定(俗稱54號公告),對進出口企業、單位在海關發現前主動披露,且已按海關要求及時改正的涉稅違規行為,有條件予以不予處罰、不列入誠信記錄等處理。
這些情形不予行政處罰
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1. 自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海關主動披露的。
2.
自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后一年以內向海關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繳、少繳稅款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下的。
這些行為不列入信用記錄
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100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的行為,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高級認證企業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為的,海關立案調查期間不暫停對該企業適用相應管理措施。
特別提示
1. 再次提醒,這些涉稅違規行為要在海關發現前主動披露,且已按海關要求及時改正。
2. 這些措施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有效。
3.
不要放松對申報規范、及時足額納稅的要求。54號公告體現了中國海關“守法容錯”和“寬嚴相濟”的執法理念,為進出口企業提供了主動“止損、減損”機會。但有關單位不可存僥幸之心,在運維中不可積聚風險,要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在合規的前提下,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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