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轉讓單據、正本單據和副本單據資料區別,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不可轉讓單據[non negotiable document] 指不能憑背書或交付而轉讓的單據。
通常指代表貨權的海運提單的抄本。但有時也泛指其他單據的抄本,如信用證規定受益人于裝運后立即寄送收貨人“一套不可轉讓單據”,就意味著寄送該信用證所要求的各類單據的抄本各一份。
正本單據[original document] 又稱原本單據。
指經過出票人簽字后具有法律效力的單據。傳統的制單方法是利用打字機加復寫紙繕打一式數份,其中以打字機色帶繕打的一份作為正本,由復寫紙復寫的均作副本。但復寫的份數中如注明“正本”字樣,并加簽字或蓋章,也可作正本,例如正本海運提單,常有一式數份,其中有復寫制成的正本,也具有同等效力。隨著科技的發展,先進的復制技術一如靜電復印已較普及,因此<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400)規定:銀行可以接受復制方法制作的單據,但作為正本,必須再加上“正本”字樣,并由出票人再簽字或蓋章。
副本單據(duplicate document) 又稱復本單據、第二聯。
指完全按照正本復制或加復寫紙復寫的第二份單據。有的單據,其副本經簽字或蓋章后,與正本具有同樣效力,如商業匯票。如復制的份數超過一份,就應稱為抄本。
抄本通常不簽字或蓋章,也不具有正本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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