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租船方式:主要有程租(voyage charter)和期租(time charter)兩種。
(1)程租:它是船舶所有人按雙方事先議定的運價與條件向租船人提供船舶全部或部分倉位,在指定的 港口 之間進行一個或多個航次運輸指定貨物的租船業務。又可分為:
1)單航次程租(single voyage charter),只租一個航次的租船。船舶所有人負責將指定貨物由一 港口 運往另一港口,貨物運到目的港卸貨完畢后,合同即告終止。
2)來回航次租船(round voyage charter),洽租往返航次的租船,一艘船在完成一個單航次后,緊接著在上一航次的卸貨港(或其附近港口)裝貨,駛返原裝貨港(或其附近港口)卸貨,貨物卸畢合同即告終止。
3)連續航次租船(consecutive voyage charter),即洽租連續完成幾個單航次或幾個往返航次的租船。在這種方式下,同一艘船舶,在同方向,同航線上,連續完成規定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航次,合同才告結束。
4)包運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coa)又稱大合同。即只確定承運貨物的數量及完成期限,不具體規定航次數和船舶艘數的一種租船方式。
(2)期租:是船舶所有人把船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一定時期的租船方式,在這期限內,承運人可以利用船舶的運載能力來安排貨運。租期內的船舶燃料費,港口費用以及拖輪費用等營運費用,都由租船人負擔,船東只負責船舶的維修,保險,配備船員和供給船員的給養和支付其他固定費用。期租船的租金在租期內不變,支付方法一般按船舶夏季載重線時的載重噸每噸每月若干貨幣單位計算,每30天(或每日每月),或每半月預付一次。
(3)光船租船(demise or bareboat charter),是一種比較特殊的租船方式,也是按一定的期限租船,但與期租不同的是船東不提供船員,光一條船交租船人使用,由租船人自行配備船員,負責船舶的經營管理和航行各項事宜。在租賃其間,租船人實際上對船舶有著支配權和占有權。
3.租船合同又稱租約,是載有租船訂約雙方權利和義務條款的一種運輸合同。程租使用較廣的有“標準雜貨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 party--dencon)簡稱金康合同。期租則有“標準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charter party-baltime)又稱巴爾的摩租船合同。
程租合同的主要條款有:
1.合同當事人;
2.船名和船旗;
3.貨物;
4.裝卸港;
5.受載日和解約日(laydays and cancelling date);
6.運費(freight);
7.裝卸費用的劃分;
8.許可裝卸時間(laytime,laydays);
9.滯期費和速譴費(demurrage and des patch money)。
期租合同的主要條款:
1.船舶說明( des cription of the ship);
2.租期(charter period);
3.交船(delivery of vessel);
4.租金(hire);
5.停租與復租(off hire/suspension of hire or onhire);
6.還船(redelivery of vessel);
7.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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