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場總局令第9號《進口藥材辦法》第六條:
進口藥材,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進口藥材批件后,向口岸部門辦理備案。進口藥材,是指非同一(地區)、非同一申請人、非同一藥材基原的進口藥材。
非進口藥材,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直接向口岸部門辦理備案。非進口藥材實行目錄,具體目錄由局制定并。尚未列入目錄,但申請人、藥材基原以及(地區)均未發生變更的,按照非進口藥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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