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脅迫是指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并因此而訂立合同。脅迫的構成應具備如下要件:1、脅迫人具有故意;2、脅迫人實施了脅迫行為;3、被脅迫人因脅迫而訂立了合同;4、脅迫行為是非法的。現代經濟社會出現了所謂經濟脅迫的概念,其產生于某個人通過作用于另一人對將會發生的經濟損害的擔憂,不法的迫使后者在其自由意志受到妨礙的情況下做出某種行為,例如,賣方以買方不同意另外一份生產合同便不再繼續完成某合同中特別關鍵部分的履行相威脅。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并沒有承認經濟脅迫的概念,脅迫僅限于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或人身相威脅的行為,而交易中的經濟強制一般不認為構成脅迫。考察本案,一方面申請人提供的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被申請人故意實施了非法的脅迫行為迫使其出具保函,另一方從申請人的主張來看,其所主張的被申請人的脅迫在類型上應屬經濟脅迫的范疇,并不為中國現行法律所支持。因此,申請人關于保函因出于被申請人的脅迫而出具并因此可撤銷的主張,仲裁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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