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和物品是有區別的,物品具有“非貿易性”的特征。54號公告針對的是個人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我國對進出境商品主要區分為貨物、物品兩大類,并適用不同的管理規定,包括稅率、許可證件等。這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鑒于各國對貨物貿易的管理要求較為嚴格,為簡化海關對一般旅客所攜少量行李物品及郵遞物品的管理要求,世界海關組織在《關于簡化和協調海關制度的國際公約》(《京都公約》)的專項附約中,對旅客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中的個人物品提出了簡化通關手續的原則性意見,包括適用稅率、申報方式等。同時也強調這些簡易管理制度僅適用于非商業性質的個人物品,并受限于各國立法規定的數量和價值限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章規定,“物品”指個人以運輸、攜帶等方式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包括貨幣、金銀等。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視為貨物。
“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數量”指海關根據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確定的正常數量。
北京海關查獲加拉帕戈斯巨人蜈蚣10只山東龍口口岸正式啟用可移動式檢疫方艙南京海關支持我國首艘極地探險郵輪建成工作接地氣 服務連民心深圳海關對“水客”走私“摧網除鏈”馬來西亞藥材進口報關的流程手續很復雜么二手光伏設備進口報關流程描述福州海關開展稅則調研為企業減負增效